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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米家客戶關係電子商務行銷系統使用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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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成為歐米家系統授權會員,並使用沛盛資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系統服務與功能。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所有內容,尤其當您進入後台管理系統點選「同意」鍵,並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詳細閱讀、了解本服務條款,並同意遵守以下服務條款之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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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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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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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詞,除本使用規範另有特指者外,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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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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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 |
指乙方所設名為歐米家客戶關係電子商務行銷系統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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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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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指申請連線使用本系統之用戶。包括自然人、合夥、公、私法人、政府機構與非法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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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指沛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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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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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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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服務: |
指在本系統規範下,由乙方依本使用規範,一般性提供予用戶使用之各類服務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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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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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規範條款: |
意指用戶依本公司所訂定之本責任規範條款(以下簡稱使用規範)與其補充條款使用本系統並受其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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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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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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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密碼: |
用戶以數字或英文字自行設定之密碼,目的在保護使用者之使用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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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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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
指因地震、水、火、風、爆炸等天然災害及革命、暴動、社會動亂、戰爭、國內外緊急狀況、勞資糾紛、罷工、電力或電信中斷、政府徵收等等人力不可預測、抗拒或合理控制之各種原因事故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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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責任規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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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沛盛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歐米家客戶關係電子商務行銷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及其所提供之所有服務,對使用者為適當之責任與權利義務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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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責任規範之公告及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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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留修改本規範條款之權力,可因基於實際狀況之需,修改本規範條款。並於修改時於「歐米家」網站(crm.omicard.com)上公告。如果甲方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公司的服務。如果甲方繼續使用本公司的服務,則表示甲方同意並接受本規範條款之修改(含未修改部份)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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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責任規範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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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責任規範條款若有未盡事宜者,依中華民國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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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系統使用規範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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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使用規範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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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甲方勾選「我同意上述規範」後,即表示在甲方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服務時同意並願意遵守本規範條款條文、本公司之會員規範及您所在國家之相關法律規定。本規範條款內容如有變更,請注意「歐米家」網站(crm.omicard.com)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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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使用規範雙方之義務與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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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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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系統之程式原始檔與版型,屬本公司所有,若有因伺服器超載導致電磁記錄無法寫入之情形發生時,甲方同意本公司重開伺服器,將系統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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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不保證各項服務的穩定、無誤及不中斷,甲方確定願意承擔使用本服務的風險及可能致生的任何損害;若因網路線路的品質不良,造成系統無法連線時,本公司將不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於該等情事發生時,應立即進行處理與修復,以維護使用者之權益,惟此情形之判定以及處理與修復之範疇由本公司定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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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甲方於本系統中所自行輸入或上傳的電磁記錄,屬甲方所有。本公司同意如甲方有備份需求時,應提供相關備份服務或於使用者終止本系統使用權利時,刪除其所屬電磁記錄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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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用戶之義務及責任歸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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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應充分了解本系統係一電子報及簡訊發送之互動行銷系統,由各用戶自行提供的資料來使用本系統,故用戶於本系統中所輸入或上傳的內容,皆應自負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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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方使用本系統發送電子報或簡訊並就上述各行為或內容自行負責;倘因此發生相關糾紛時,並由甲方承擔一切民、刑事責任。惟如因進行法律訴訟程序而需要提供本系統相關電磁紀錄資料時,本公司將依檢調單位請求及相關法令配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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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本系統相關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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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甲方瞭解可使用的系統授權時間,開始使用系統後,即表示甲方已經確認本系統使用之使用。授權時間將無法轉讓給第三者。本公司可依甲方不當使用本系統的行為予以暫停或中止授權使用系統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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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帳號管理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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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負有「會員帳號」、「會員密碼」、保密之義務與責任。甲方倘因個人「會員帳號」、「會員密碼」管理不當而遭他人盜用時,其責任歸屬於甲方本人,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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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方同意本公司基於維護使用者利益之目的,有權對甲方之「會員帳號」、「會員密碼」進行管理與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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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務之提供與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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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提供服務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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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有第十條情事發生者,本公司於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原則上對甲方應提供全天候二十四小時之系統使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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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甲方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時,本公司將以延長使用時間之方式以為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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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暫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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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有權利基於系統、伺服器、業務、營運等方面之維護與調整需要,得暫停本系統服務之提供,本公司並應於暫停提供服務之前一天於「歐米家」網站(crm.omicard.com)中公告予甲方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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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其他非本公司可控制之突發狀況或因素發生時,本公司有權暫停甲方使用本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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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停止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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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公司在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經通知甲方,立即停止甲方對本系統之使用權,並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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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侵入、破壞、修改本系統相關程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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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方於本系統中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上傳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時,經本公司系統管理人員警告後仍未改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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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甲方於本系統網頁中散佈、傳輸、張貼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文字、圖片、音樂或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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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授權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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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甲方可使用本系統的授權使用期間由乙方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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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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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於終止提供本系統之服務後,本公司有權刪除甲方在本系統中所存留之所有資料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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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使用規範條款之部份條款如因違背法令而失效,亦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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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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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協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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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同意凡乙方開發之「歐米家客戶關係電子商務行銷系統」,除產品之內容必須予以保密外,雙方來往文件中標示有『機密』,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洩漏,違者應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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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方同意並保証此機制不得供本系統使用目的以外之任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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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機密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份為複製、製造、抄錄、揭露或其他任何侵害權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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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甲方僅得基於本合約之使用目的,揭露機密資訊予其有必要知曉之員工,並向乙方保証其員工亦遵守本協議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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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甲方同意乙方「歐米家客戶關係電子商務行銷系統」之內容,屬於乙方之智慧財產權,享有法律上一切之權利。本協議不授與甲方任何專利權或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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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他方因法令要求而須揭露機密資訊時,應於揭露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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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甲方對乙方所提供之相關程式、機制必須基於前述條文所述,予以妥善之保密外,未經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出示予雙方之同業、競爭廠商,或不相關之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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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甲方可使用本系統的授權使用期間由乙方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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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賠償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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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若違反本協議書內容,乙方得依據中華民國頒訂之法律條文,終止本協議;如另有損失,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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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管轄約定及準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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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管轄約定與準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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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同意本使用規範條款之解釋、適用及相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律,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